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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或婚后房产加名,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解读

婚前或婚后房产上加了名就一定能取得房产吗,这次司法解释针对以下三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解释:

 

1、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解读:在尚未完成房产转移登记时,给予方反悔是不能享有赠与的任意撤销权的,因为这属于道德性质的赠与,法院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共同生活情况、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断房屋归属和补偿责任。也即未进行加名登记一方也不一定分不到房产,法院最终要根据以上因素综合判定。

 

2、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解读:即使已完成了房产转移登记的,但婚姻关系短暂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房产可能被判归还给予方。而婚姻关系较长或给予方存在过错,房产归接收方,但可考虑补偿另一方合理利益。也即完成了房产加名登记,也不一定就能取得房产,仍需根据上述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3、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如果接受方存在以上条款中的对给予方不利的行为,给予方可撤销赠与且无需补偿。

 

综上,婚姻家庭关系复杂多样,不同因素叠加更需要个案化处理,因此在“加名”或是“没加名”的离婚房产纠纷中,解释二给了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旨在实现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