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长宁警方成功侦破一起备受关注的涉企舆情敲诈案。犯罪嫌疑人利用AI软件编造不实文章,对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进行恶意抹黑,并索要高额咨询费和删帖费。目前,王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构罪的关键要素有三:
第一,威胁、要挟手段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主要分为发帖型和删帖型两种。本案王某的行为同时具备两种特征:先发布不实文章造势,再以删帖为条件索要钱财。这种发布+索财的组合模式,已形成完整敲诈链条。并且负面信息是否属实,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根据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发布或删除网络信息为由索取财物,即可能构罪。即使文章内容部分属实,只要索财行为缺乏合法依据,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软暴力在舆情敲诈中的认定。
与传统敲诈中不给钱就伤害人身的显性威胁不同,舆情敲诈的威胁手段更为隐蔽——以损害企业商誉、影响经营为要挟。但在法律评价上,软暴力与硬暴力一样,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被迫交付财物。
第三,AI技术的法律评价。
技术手段的升级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本质。使用AI软件拼稿、编造虚假信息,属于以技术手段实施传统犯罪,定罪逻辑与前述案件一致。
量刑分析: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具体由各省确定。
上海地区的量刑标准为:
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能加重量刑的情节:
一是多次敲诈 。王某某在文章被平台封禁后仍持续发布10余篇侵权文章,若认定二年内敲诈三次以上,依法可直接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即使单次数额不大也可入罪。
二是恶劣手段与严重后果。利用AI技术编造虚假信息、通过网络传播、造成被害公司客户流失——这些因素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数额特别巨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重刑罚。三是企业损失难以追回的特殊性。
实务中常遇到企业因舆情受损的商誉、客户流失、融资受阻等间接损失,往往难以通过追赃挽回,被害方的损失程度也是法院量刑时的酌定因素。侦查阶段前37天是黄金期,尽早委托律师会见可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当事人如何供述,避免因紧张说错话加重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