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化名),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移送起诉。指控称:王某某作为教育公司业务员,参与发布虚假研究生招生广告,虚构与多所院校合作招生、保录双证学历等信息,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 200 万余元,其个人业绩金额为 6 万余元,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主观明知与非法占有目的。律师提出关键意见:王某某作为底层业务员,仅执行公司指令、使用统一话术,无证据证实其知晓招生信息虚假,也未参与诈骗策划与资金控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具备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属于客观归罪。
案件经检察机关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补正关键证据缺陷。律师持续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强调两次退补后证据链仍不完整,不符合起诉条件。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具备诈骗罪的主观明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成功打破了 “参与业务即认定共犯” 的推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避免了刑事处罚留下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