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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宝山区涉考研招生诈骗案,律师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来源: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日期:2026-06-10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化名)系某教育公司底层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在职期间参与发布虚假研究生招生广告,对外虚构公司与多所院校存在合作招生资质、可保录双证学历等虚假信息,涉案整体诈骗金额高达200万余元,其中当事人个人业绩金额6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本案起诉定罪,当事人将留存刑事案底,终身影响个人征信、就业及子女政审。家属紧急委托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全程介入辩护。

二、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当事人是否具备诈骗主观明知与非法占有目的,打破“参与业务即构成共犯”的常规推定,制定精准无罪辩护策略:

1. 深挖案件核心定性漏洞。通过全面阅卷、梳理案件细节,明确当事人仅为公司底层执行人员,日常工作仅执行公司统一指令、使用公司标准化业务话术,全程未参与公司诈骗方案策划、广告内容编辑、资金管控及客户对接决策,层级低、自主性弱。

2. 重点论证无主观犯罪故意。本案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当事人知晓公司招生资质、保录政策等核心信息虚假,其开展业务系基于对公司的合理信赖,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刻意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本案指控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不符合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

3. 紧抓退补侦查瑕疵,持续沟通辩护观点。案件经检察机关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仍未能补正证实当事人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案件证据链存在根本性、无法弥补的缺陷。律师持续对接承办检察官,多次提交专业辩护意见,强调案件经退补后依旧证据不足,完全不符合刑事起诉标准。

三、案件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全盘采纳律师无罪辩护观点,经审慎审查全案证据,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明知及非法占有目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刑事处罚、无犯罪案底,彻底免除刑事追责。

四、律师点评

1. 职场底层员工并非参与公司业务即构成刑事犯罪,诈骗罪入罪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诈骗行为与主观非法占有故意,二者缺一不可。单纯执行公司指令、不知情的底层工作人员,依法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案件退补侦查是核心辩护节点,两次退补后仍无法完善证据链的案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本案成功打破“团队涉案即全员定罪”的司法推定,精准守住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辩护,是彻底规避刑事案底的关键。相较于侦查阶段取保、审判阶段缓刑,不起诉结果能让当事人完全无犯罪记录,对个人职业发展、家庭生活、子女政审无任何负面影响,是刑事案件最优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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